流動資金貸款辦理條件
2017-07-17
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期限分:臨時貸款、短期貸款、中期貸款等。
1.臨時貸款
臨時貸款是指期限在3個月(含3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需要和彌補其他季節性支付資金不足;
2.短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期限為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資金需求;
3.中期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期限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性的周轉占用和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辦理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⒈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⒉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⒊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⒋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⒌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⒍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⒈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⒉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⒊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⒋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
⒌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⒍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⒎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