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不良記錄如何刪除?
2017-05-15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信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法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
簡單來件,征信不良記錄在持卡人還清所欠款項后的5年被消除。
除此之外,還有幾種特殊的情況,是可以要求銀行刪除不良記錄的。
1、因年費產生的不良記錄。銀行事先沒有告知年費收取,事后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持卡人年費的逾期。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銀行刪除逾期記錄的。
2、因個人信息被盜用、冒用產生的不良記錄。個人信用卡遺失、被盜刷產生了不良記錄。持卡人可以報案,向銀行掛失信用卡。銀行調查后,確認不良記錄與持卡人無關,就能刪除逾期記錄。